[原创]关于委托持股的一点胡乱涂鸦
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讲:
, ?1 D4 I! o2 v" [一、委托持股行为本身是规避法律的不合法行为。0 O3 {$ X3 \5 _6 u6 v
委托持股可能导致实际持股人数大大超过50人,突破《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最高限制,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封闭性的特点。
( A6 n2 O0 `& L; T! w( p二、委托持股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 : o6 |: j# }9 K4 v
1、通过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来行使权利的股东,其股东地位和权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委托持股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登记公示的效力。* C& ~ r# W- R& w7 D, P9 b% l7 H
2、如果出现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委托人不能主张善意第三人返还。
7 v- o9 T C3 [& l2 n3、受托股东的债权人主张执行受托股东的股权,委托人不能以委托持股协议对抗受托人的债权人。 @3 m2 u7 P9 C
4、受托人的继承人能否将受托财产继承,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破产,受托财产是否作为破产财产,都没有法律相关的规定,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委托人的股东权利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