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帖子
- 2248
- 在线时间
- 128 小时

|
楼主
发表于 2008-4-23 13:40
| 只看该作者
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讲:
7 ?& b; K: I& {0 V7 o一、委托持股行为本身是规避法律的不合法行为。
5 _* R" J2 U' \1 E1 m9 e委托持股可能导致实际持股人数大大超过50人,突破《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最高限制,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封闭性的特点。
" }6 K' q5 [# E/ e二、委托持股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 % T% S( ^+ e$ N9 F, a6 Y
1、通过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来行使权利的股东,其股东地位和权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委托持股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登记公示的效力。
& D3 \$ w# B; W( \ f2、如果出现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委托人不能主张善意第三人返还。) A' w6 v* s6 T1 m5 ?3 @, @
3、受托股东的债权人主张执行受托股东的股权,委托人不能以委托持股协议对抗受托人的债权人。
' i. H. E* [. e3 Q5 P7 l# |4、受托人的继承人能否将受托财产继承,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破产,受托财产是否作为破产财产,都没有法律相关的规定,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委托人的股东权利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风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