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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发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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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发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7月1日施行

[Power=5]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3月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三年五月十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音像制品; (二)游戏产品; (三)演出剧(节)目; (四)艺术品; (五)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初审,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九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持文化行政部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到当地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须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文化部或者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请文化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批准文件,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收到内容审查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实行审查制度,有专门的审查人员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其审查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三年五月十日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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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3日电文化部消息,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部长孙家正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27号令,公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人士指出,这是中国互联网文化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互联网文化发展和管理从此有章可循。 2002年3月,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文化部负责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并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文化部根据中央的授权,按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要求,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文化行政部门和互联网文化活动实际情况,在对中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和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对象包括,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服务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规定》要求,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规定》将互联网文化活动区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并根据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经营性与否由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分级管理,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规定》制定了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还明确了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的相应罚则。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还根据中国互联网文化活动和单位的现状,对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条件做了切合实际的规定,没有在主管部门、所有制等方面做限制,力图打破行业壁垒、部门分割、地区限制。 《规定》力图加快发展和加强管理中国互联网文化行业,提升产业层次,改善行业形象,推动网上文化娱乐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成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兴支点。 文化部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从战略上看待互联网文化发展对整个文化事业发展的意义,扩大文化工作的视野,拓宽文化工作的思路,跟上信息化的发展步伐,跟上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变化发展的节拍。及时摸清本地区互联网文化单位和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现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有关申请及时办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教育和查处。 文化部强调,要根据互联网文化发展动态,及时出台行业发展政策,积极培育壮大信息文化产业。努力让内容健康文明、形式丰富多采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成为互联网文化主流,促进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达成战略合作,支持网络产业与内容产业实现融合发展,引导网络运营商与内容提供商结成战略联盟,推动中国信息文化产业和网络内容产业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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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是天性,不懒是发神经 不在颓废中写作,就在写作中颓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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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下是引用gugugugu在2003-6-4 17:22:13的发言:
知道么,这意味着外挂终于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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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下是引用天童炎狼在2003-6-4 17:31:41的发言: 知道么,这意味着外挂终于有法可依了!
昏~! 回家给我练语法去~! 是“打击外挂有法可依”!!

最近活跃于duowan论坛
狐狸出品WOW图库:http://ariel.babab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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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卡说的对 语法错误 哈哈 罚他洗一个星期衣服 做一个星期饭 在加一个星期的免费按摩师怎么样
每一個女孩生下來都是無淚的天使.當他們愛上男孩以後就學會了哭泣. 所以不要去傷害愛你的女孩.因爲他們爲了你放棄了整個天堂. 既不回头.何必不忘.既然无缘.何需誓言. 今日种种.似水无痕.明夕何夕.君已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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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了。。。偶不想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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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和外挂说88吧~~~
曾经MU对我说使用外挂会被封,可惜我没有去听,直到被封才后悔末及。 如果MU能够在给我一次重生的机会话,我会对它说:“奇迹我爱你,我以后再也不会在用外挂了!”如果非要在这期限上加个时间的话,我会说——一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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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挂是应该有人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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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好。。。我不是做外挂的。。。。呵呵。。。。要不没饭碗了找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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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晕`````
三千宠爱集一身,可惜却不是我希望的那个人。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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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哦 我不抱太大希望 商品法出了N年,难到就没假货拉~ T9也要从自己做起啊~ 光有法律没人去管没什么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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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哈凶啊
21世纪,寂寞是每个人的隐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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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家婆~~~
生来好酒~~~~ 厌菜喜肉~~~~ 广交朋友~~~~ 不醉无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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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家婆~~~ ---------------------------------------------- 生来好酒~~~~ 厌菜喜肉~~~~ 广交朋友~~~~ 不醉无休~~~~ 管,怎么管,外挂横行,奇迹啊!!!!!!!!!!!!!!! 我啊!!!!!!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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